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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宋末年,佃客的身分地位越来越低。如湖北峡州的地主,已不再把佃客写在田契上随同土地让渡给买主,而进一步象买卖奴隶那样,将佃客“计其口数立契,或典或卖”。有的地主,变换手法,将荒远的小块土地连同佃客,立两张契约,在公开的假契上说这些佃客是“随田佃客”,在私下的真契上就直接说是“佃户典卖”。


  荆湖北路荆门*等地区还有一种“随主佃客”。即使地主犯罪,田地被官府没收,种田的佃客也还要随地主到别处去。随主佃客是被地主当做财产来看待的。因此,象《宋会要稿·屯田杂录》记载的,有些地主有权把佃客跟土地、耕牛、农具、船屋等生产资料一起当做礼物来送人。这种佃客和农奴差不多了。


  南宋时期还出现了比佃客身分更低、遭受压榨更为严重的佃仆。北宋时已开始有佃仆的名称。到南宋时,浙东、浙西、江东、淮西和福建等路,佃仆制度逐渐盛行。


  佃仆除向地主交租外,还要负担繁重的劳役。劳役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南宋的记录,地主可以在半夜三更呼集佃仆,叫他们扛抬物品;地主外出,指派佃仆随身服侍;地主还可叫佃仆为他们修房盖屋,每天上山砍柴,搬运柴禾,看守坟墓,修治河道,等等。有些地主还强迫佃仆充当抵抗“盗贼”的地主武装,有些地主强使佃仆和仇人械斗,甚至死于非命。农民一旦沦为佃仆,就要子孙世袭,永远不得逃脱。佃仆是佃客中最为低下的阶层。


  北宋初,地主打死佃客,还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到哲宗元祐(一作神宗元丰)时,才明确规定:地主打死佃客,减罪一等,发配到邻州。一一三一年(高宗绍兴元年),南宋官府规定再减罪一等,改为发配本州。这实际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连续下降了。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佃客因此“人命寖轻,富人敢于专杀”。佃客连最起码的生命权利也失去了保障。一一九○年(光宗绍熙元年),南宋又规定佃客不能控告地主。这就是说,佃客只能听从地主任意宰割奴役,连控诉的权利也没有了。


  南宋王朝把地主对佃客的奴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各地官员,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利用司法的手段,来保护地主,镇压佃客。朱熹曾主张,凡有狱讼,首先应当“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然后再“听其曲直之辞”。如果“以下犯上,以卑陵尊”,“虽直不佑”。就是说,在下者虽然“理直”,也不能保护。如果“理不直”,更要加罪。当时一些地方发生了“以妻杀夫”,“以族子杀族父”,以及“以地客杀地主”即佃客的反抗斗争。朱熹认为,这类事情关系到“父子之亲,君臣之义,三纲之重”,必须以“经木义理裁之”,否则就是“泯灭”“天理”。南宋后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收集了地方官们处理刑狱的很多案例。凡是涉及佃客和地主的案件,无不强调“主佃名分”,以“一主一佃,名分晓然”、“主仆之分”等等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依据。例如:南宋末年,官僚吴思敬妻段氏,向官府控告佃客谢五乙兄弟“盗葬”吴家的土地,使吴家的“风水颠末,已经六年”。地方宫不问情由,便断定谢五乙兄弟是跟地主争占土地,是不顾“主佃名分”,“欺其主母孤寡”,重惩了谢五乙兄弟。官员们还认为:象这类事情,官府应该出来“主盟”,否则,不仅地主段氏“有妨安葬”,以后凡地主离田稍远,佃客都可强占,那么朝廷设官置吏又有什么用呢?

三、地租和高利贷剥削


  地主把佃客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佃客不得迁移,地主更可恣意压榨。地租和额外的剥削,都比北宋时更加残酷。


  南宋地租的主要形式,仍旧是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分成租,一般情况是主客对分,地主剥削产品的五成。如果佃客借用地主的耕牛和农具等生产资料,地主还要多剥削几成。江西饶州佃客租用地主的耕牛,要向地主多交一成租,称为“牛米”,荆湖北路佃客自己有牛具种粮,地主剥削产品六成,佃客得四成;如果借用地主的牛具种粮,地主再占一成。在官府的官庄上,第一年的收成,留下来年的种子后,官收四分,客户得六分。第二年以后,官客对分。


  定额租制,北宋时还不很流行,所以留下的资料较少。南宋时,有关的记载逐步增多,不过仍局限于两浙路等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其他地区仍主要实行分成租。平江府定额租的数量,按土地的肥瘠而有所不同,一般地说,上等田每亩租米一到二石,中等田每亩七到九斗,下等田每亩三到五斗。以下是一二○六年(开禧二年)《吴学续置田记二》中片断材料的摘录:“元典李校尉七三登仕等田开具下项:


  一,玉字二十六号,田四亩二十三步。租户徐八,上米六硕(同石)。


  一,昆字二十号,田一亩二角四十一步。租户徐八,上米二硕九斗。


  一,芥字二十号,田三亩二十一步半。租户李五八,上米三硕七斗。


  一,姜字一号,田一亩十八步。租户李五八,上米一硕五斗。


  一,姜字九号,田一亩一角五十五步。租户李五八,上米二硕二斗五升。


  一,姜字十号,田一亩。租户李五八,上米一硕五斗。”同一年《吴学续置田记一》的片断材料:


  “租户陆三八名彦,租田十九亩三角四十五步,上米十一硕三斗五升。


  租户戴七二,租田十九亩三角八步,上米十三顶五斗二升。


  租户浦四八,租田四亩二角五十步,上米二硕二斗三升。”


  根据南宋时平江府地区土地的一般产量,这些定额租的剥削率都达到百分之五十,可见定额租并没有减轻佃客的负担。地主想方设法把地租固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其数量一般不会低于好年景的分成租数额。


  正额地租以外,地主对佃客,还有多种名目的剥削方法。可以说,后来封建社会中额外地租的各种名目,南宋已经大部分出现了。下面是南宋额外地租的几种主要名目:


  佃客代纳二税——佃客向地主交租外,只向官府交纳丁税等几项杂税。但是,地主豪强经常拒绝向官府输纳,或者无限期地拖欠应纳的赋税,官府就将这些赋税全部均摊到佃客身上,强迫佃客交纳。据《庆元条法事类》,南宋曾明文规定,倘若地主到期违欠赋税,官府可追求佃户补偿。这一法令无异是公开鼓励地主不纳二税。所以,佃客被迫代地主纳税的现象很普遍,而且越来越严重。一二○三年《南郊赦文》说:“佃户租种田亩,而豪宗巨室逋负税赋,不肯以时供输。守令催科,纵容吏胥,追逮耕亩之人,使之代纳,农民重困。”南宋末年,土地日益集中,农村下户纷纷破产,佃客便变成了官府大部分赋税的直接负担者。


  耗米——跟官府一样,地主收租也征收耗米。据《吴学粮田籍记二》记载,平江府的学田向佃客收租时,按照惯例每石白米约收耗米一斗,同时还要加收什么“带收钱”、“糜费钱”。


  大斗收租——地主任意增大量器,用大斗收租,是对佃客的又一种额外剥削。南宋两浙路地主收租普遍使用加二斗和加三斗。方回《续古今考》记载,斛斗有百合的斗,有加一斗、加二斗、加三加四斗,“民田收租,皆加二三”。洪迈《夷坚志补》记载,湖州“乡俗”,地主收租,使用一百十二合斗,田主取一百十合,干仆取二合。又记载平江府常熟县地主张三八,私制大斗收租。


  一年夏天,刮起龙卷风,他平日使用的大小不等的私斗十三种,一起被大风吹到门外,真相大白,丑态毕露。有的地区的地主,甚至使用一面五十合至一面九十合的大斗收租。


  麦租——随着佃客逐步增加作物品种,提高产量,地主就将这些产品攫为己有。南宋初,官府在南方推广种麦,规定地主不收麦租,佃客种多少得多少,但没有多久,麦租的名目就出现了。理宗时,明州奉化县的“义仓”,征收麦租,又出现了“早租”的名称。


  所谓“送礼”——地主逢年过节强迫佃客“送礼”,凡农副产品诸如鸡、鸭、丝、食油、鳖等都成了地主掠夺的对象。毛珝(音许xǔ)《吴门田家十咏》写道:“今年田事谢苍苍,尽有瓶罂(音英yīng)卒岁藏,只恐主家增斛面,双鸡先把献监庄。”为了使地主少增加斛面(即耗米),佃客不得不送一对鸡给地主的监庄子。这种送礼不是亲友间的往来,而是地主凭借其土地所有权对佃客单方面的勒索。这大约就是宋朝以后“佃鸡”、“佃鸭”等剥削方式的起源。


  增租划佃——宋朝出现永佃权的同时,也出现了刬佃(刬音产chǎn)的现象。地主为了使地租增加到最高额,就缩短租佃期限,让佃客互相竟佃。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称,高宗时各地荒田很多,地租较轻而收入多,因而“有增租以攘之者,谓之划佃”。宁宗时,佃客租佃土地,地主乘机加租,再赶走旧佃客,把地租抬到最高限度。宫户和上户地主承佃官田,更经常进行划佃,彼此争夺得极其激烈。


  南宋地主在收租的时间、地点、租米质量等方面也都有苛刻的规定。如平江府地主规定,每年十月开仓收租,佃客必须如期把租米送到地主指定的仓库。毛珝《吴门田家十咏》又说:“主家租入有常规,十月开仓不许违。”在租米质量上,不准稍湿,而且规定一定的成色。范成大《秋日田园杂兴》说:“租船满载候开仓,粒粒如珠白似霜,不惜两锤输一斛,尚赢糠壳饱儿郎。”佃客必须以两石的白米,才能折交一石上等米的租,自己剩下的只有碾下的糠壳了。


  地租以外,南宋地主剥削农民的另一种重要方式是高利贷。《名公书判清明集》记,每当下户自耕农因破产而投靠地主时,地主寻方设法:“邀其假立文约领钱,以为羁縻之术”,利用借债来束缚佃客。在地主“倍称之息”的盘剥下,佃客债务丛集。春借秋还,秋借春还,旧欠新债,日积月累,永远没有还清的日子。到时候,地主就强夺佃客的房屋、农具、种子和口粮,甚至强迫佃客的妻女作奴婢。


  在地主正额地租和名目繁多的额外地租以及高利贷的敲骨吸髓般的剥削之下,佃客的土地产品大部分被地主所掠夺,佃客终年辛劳,所得无几。“十月以后,场圃一空,小民所有,悉折而归大家。”叶茵《田父吟》诗说:“未晓催车水满沟,男儿鬼面妇蓬头,但求一熟偿逋债(逋音bū),留得糠粞(音西xī)便不忧。”这就是佃客在一般年景时经济生活的真实写照。为要维持生活,佃客必须全家老小终年投入各项紧张的生产活动,还要依靠副业生产来维持全家最低限度的生活。妇女昼夜纺织,男子去烧炭、制陶、捕鱼、伐薪,儿童为人牧牛,才能勉强糊口。一旦遇到凶年饥岁,无以为生,佃客被迫以农具或副业的生产工具作抵押,向地主借贷口粮,或者卖儿鬻女。最后被逼得逃荒行乞,冻饿而死。


  地主的残酷剥削,使佃客无法交清地租。地主们便擅自捆缚佃客督租,严刑拷打,甚至逼迫佃客自杀,有些地主则让官府派人替他逼租。官府代地主催租,这在宋朝以前的历史上是没有过的。北宋时也还少有这样的事例。南宋统治时期,官府为地主督租便开始成为常见的现象。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高宗时,“公门赋敛,私开租课”,稍有拖欠,官府就派人抓进监狱,或押在邸店,用长绳捆成一串,狱吏在后面执鞭拷打,路上行人为之落泪。到理宗以后,官府明文规定每年十月初一到明年正月三十日之间,是知县受理地主诉讼,取索佃客欠租的日子。据黄震《黄氏日抄》记载,州县的巡尉司经常直接出面,为地主追租讨债,对佃客百般迫害。平江府吴县的巡尉司,每天都要接到上司送下索取私租的许多“帖牒”,一个帖牒要追索数十家,甚至百五六十家。巡尉司就派出弓兵五七十人一群,拿着刀枪,搜捕欠租的佃客。捕到县里以后,草草审讯,就押到巡尉司,“托名监租”关禁。被捕的佃客往往“只见百人往,不见一人还”。如佃客顾四十等八人,即因欠租被顾姓地主诬为“盗”而监禁在弓兵家里。“一一饥饿垂死”。又如佃客詹西三、凌七五,因长期被禁而饿死。成批无辜的佃客就这样死于非命。得以侥幸生存的佃客,继续在这种残酷的压迫之下,过着暗无天日的奴隶式生活。

四、繁重的赋税


  广大农民群众,不但遭受地主的地租和额外剥削,而且还要负担南宋的繁重的赋税。南宋王朝不断增加赋税的名目,对农民敲骨吸髓地刻剥。


  北宋初,朝廷一年收入的赋税钱,是一千六百余万贯。神宗时,达到六千多万贯,是北宋最高的岁人。南宋建国之初,朝廷一年的收入,不满一千万,到了一一五七年(高宗绍兴二十七年),就猛增到六千余万。再过三十年,到一一八七年(孝宗淳熙十四年),又增加到八千万。南宋统治地区不到北宋的三分之二,朝廷的剥削收入,却已超过了北宋。经济发展的地区,赋税的增加还要严重。如两浙路,北宋时岁入钱三百三十余万,其中十分之八是盐茶酒税。但到了南宋孝宗淳熙末年,就激增到一千二百余万,盐、茶等税还不在内。史书记录的这些不完全的数字,足以说明南方经济发展后,南宋王朝展开了多么残酷的赋税掠夺!


  南宋农业中的正税,即夏、秋二税,规定的税额并没有多少变动。赋税剥夺的增加,主要是靠新立收税名目和正税外的附加。


  经总制钱——一一三五年,总制司使孟庚(音羽yǔ)创立“总制钱”,后来跟北宋未陈遘(同构)所创立的“经制钱”合称为“经总制钱”。“经总制钱”的征收是:凡买卖田宅、酒糟,以及一切民间钱物交易,每千文由官府征收三十文,以后又增加到五十六文。经总制钱下面还有许多繁琐的名目。董煟(音胃Wèi)《救荒活命书》记载,经总制钱全国每年定额二千万贯,实际可收到约一千多万贯。在一些地区征收的经总制钱甚至达到了正税数额的三倍。


  月桩钱——南宋初,宰相朱胜非为增加*费,命令各地州县按月交纳定额的月桩钱。但地方官府往往只能交到定额的十分之二三,下月期限又到,又要向民间征敛。宁宗时,东南各路岁征三百九十多万贯,特别是江南东西两路,月桩钱的名目众多,有引钱、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罚钱、既胜喜欢钱等,是农民的严重负担。


  版帐钱——南宋初,东南各路借口供应*用,征收一种税钱,称“版帐钱”。两浙路最重,各州每年必须搜刮一二十万贯,才能凑数。这完全是一种“率皆无名,凿空取办”的苛捐杂税。


  以上三种新添的赋税,就象一座座大山压在南宋农民的头上。叶适曾说:老百姓中产之家,衣食刚足,过去可以耕织自营的,现今都辗转逃亡,去当“盗贼”(起义)或者受冻挨饿;如果经总制钱还不废除,州县破坏,百姓穷困,就没有了结。叶适的描述,多少反映了新添的杂税给广大人民带来的灾难。


  南宋的二税附加也相当繁重。主要有以下一些名目:


  耗米——官府在收税时,征收“耗米”,民间交米一石,官府普遍多收加耗四五斗甚至一两石。正耗以外,还有“明会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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