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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10人陇南警方严惩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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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不仅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也会给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可如今仍有一些"醉猫"心存侥幸肆意酒驾醉驾

为进一步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环境安全稳定,有效改善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全力遏制醉酒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高发态势,保持对酒驾查处的高压态势,近日,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刑事拘留10名涉嫌危险驾驶罪人员。

案例回顾

年6月17日21时许,西和县稍峪乡史山村人史某酒后驾驶甘K38**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和县小马公路云华山路口路段时,被我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mg/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即将其依法口头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经鉴定,史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60mg/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年4月26日20时许,西和县稍峪乡符庄村人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钱江两轮摩托车,沿国道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西和县十里镇前门村路段时,摩托车失控撞向路边护栏侧翻,导致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王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我队民警立即带医院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其结果为.73mg/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年07月01日03时30分,西和县十里镇小麦村人杨某驾驶陕A7**V7号小型轿车(乘坐杨某)沿过境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西和县国税局路口时将该路段停放的甘KA**67号小型普通客车、陕UD**37号小型轿车、甘KE**82号小型普通客车、甘K**号轻型栏板货车相继碰撞,造成乘员杨某受伤、五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杨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我队民警立即将杨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mg/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西和公安交警提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导致驾驶人的反应判断能力明显下降,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法律规定,酒驾、醉驾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驾驶人自觉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共同维护文明、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安全第一哦

奉劝酒友莫侥幸

戒烟戒酒多锻炼

喝酒坚决不动车

既为他人也为己

安全出行记心里

春暖花开满人间

只愿从此无醉驾

安分守己常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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